县政府违规强行清理土地,法院判决:超越职权!
发布日期:2024-01-30    来源:

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中,征收部门不仅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而且应当足额支付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但在实践中,常常有征收方在未足额发放补偿款的情况下,就强行占用土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的王女士等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等人将县政府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实施强推的行为违法。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案件事实】

王女士等人系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村的村民,在该村合法享有一块承包地。因道路工程建设的需要,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建设用地的批复》,将案涉土地纳入批准征收范围之内。

在合法经营期间,有不明身份的人员对承包地实施了非法强推。王女士等人认为执行机关强行占用土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为拿回依法属于自己的补偿,王女士决定寻求圣运律师的专业帮助。

由于执行机关在强拆前并没有向王女士作出通知或者催告的文书,因此王女士等人并不能确定本案的被告。为此,圣运律师首先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确定涉案土地的征收信息,从而帮助王女士等人确认了本案的被告,即非法强推的主体--县政府。随后,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对此,县政府辩称,案涉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并由县政府负责协助组织实施征地相关的具体工作。国土局已经分别与村委会签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并全额支付了相关征收补偿费,界时案涉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此外,县政府不存在违法强推的行为,一方面,案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王女士等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该土地的承包关系已经解除;另一方面,县政府根据建设需要对已经被征收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并实施建设的,故不存在强推一说。

【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圣运律师积极举证,证明县政府在强制推平王女士等人的承包地之前,并没有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没有听取王女士等人的陈述申辩,更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政府强推的违法行为不仅给王女士造成了损失,更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如若纵容,将会严重破坏我们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圣运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向法官证明了县政府行为的违法性。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同了圣运律师的观点,法官表示,根据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过程中,在依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若被征收人存在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县政府既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径行实施了案涉土地强制清表行为,明显超越职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根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诸项规定也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由此可见,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实施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便已经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安置,也应当在其拒不交付案涉土地时,由其土地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王有银律师提醒大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大家一定要积极主张这些权利。若遇到违法强拆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您解决问题,律师介入后,可以协助启动一系列复议和诉讼,从而帮助大家实现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