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民自治行为由谁来监督?
发布日期:2024-03-12    来源:本录律师公众号

村民自治极大推动了我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民主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在我国广大村民集体中形成。然而村集体内部自治也有可能出现程序不规范,决策不科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因此在法律上规定了乡镇政府对于村民自治有一定的监督职能。

乡镇政府在对村民自治事项,特别是村民提起监督申请的事项进行监督时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监督,即既要审查村民自治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又要对村民自治决策的结果进行事实审查,监督其决策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其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应将村民申请的监督事项交于作出决策结果的村委会进行自我审查监督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这样极易造成“决策者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发生,使得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监督流于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