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老伯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一处,地上有北房三间。钱老伯有一好友孙某(城镇户籍),常到村里看望钱老伯,并对钱老伯在乡间的田园生活表示十分向往。多年后,钱老伯订立遗嘱,将其在村里的宅院和北房三间在其去世后赠与给孙某。那么,孙某可否依据遗嘱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简单说,遗赠就是被继承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于死后赠送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案例分析:
虽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