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旨在落实广大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既是集体成员受益权与集体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内容。近年来,伴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囿于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故面对纷繁复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司法机关难以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矛盾。为此,本文充分梳理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陷入的裁判困境,并一一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应对策略,为司法机关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裁判路径指引,以期实现公平、合理分配集体收益的制度目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裁判困境
纵观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时,时常陷入下列四项司法裁判困境之中。
第一,司法机关陷入成员自治事项的认知困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中,存在相当数量的案件未经人民法院审理而径直驳回起诉。在上述案件中,不论是对案涉集体收益分配方案有争议抑或是对案涉主体的成员身份存有疑问,人民法院均以其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事项,应当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内部自治机制进行处置为由,不经实体审理即予以直接驳回。
这意味着,目前在司法实务中,相当数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并未得以有效解决,案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追根溯源,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时,司法机关陷入收益分配纠纷系成员自治事项,认为其不具备纠纷处理权限的原因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关于“是否分配集体收益、何时分配集体收益、如何分配集体收益”等问题均由广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议,故当发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时,亦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寻求解决路径。据此,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司法机关陷入该类纠纷是否属于成员自治范畴,其自身是否具有法定受理权限的认知困惑之中。
第二,司法机关陷入确认适格被告的现实困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中,被告类型呈现出多元主体分布态势,各类被告及其自身特点分别为:其一,以村民委员会为收益分配案件被告,此类做法在实践中占比最多;其二,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收益分配案件被告,其具体形态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经济合作社;其三,以村民小组为收益分配案件被告,此类做法在实践中占比较少,且其常与村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的被告尚未明晰,反映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关系亟待厘清之问题。究其根源,囿于未能准确把握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且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的职能定位缺乏明确认识,故导致司法实务中衍生出被告主体资格混乱的局面。据此,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司法机关陷入在多样化被告当事人形态下,应当确认何者为适格被告的现实困惑之中。
第三,司法机关面临成员认定规则的适用难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中,案涉原告的诉求为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分配集体收益,即参与分享集体收益以实现自身的集体收益分配权。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基本原理,唯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分享集体经济收益,从而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权。由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的裁判思路为,首先认定案涉主体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然后根据案涉主体的具体身份情况,判决其是否能够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分享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可见,裁判此类案件的关键症结在于,判定案涉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若案涉主体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有权分享集体经济收益;反之,若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无权分享集体经济收益。然而,囿于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国家立法层面始终处于缺失状态,尚未制定出统一规范的法律,而各地区制定的成员资格认定规则又存在明显冲突,且存在同一地域内部的成员资格认定规则相互抵牾,故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司法机关陷入成员资格认定规则适用混乱,缺乏可援引的明确法律规定的难题之中。
第四,司法机关面临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难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中,案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原告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关键所在。申言之,原告往往以收益分配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主张实现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并分享集体经济收益的权利;被告则以收益分配方案具有法律效力为由,证成其剥夺或限制原告收益分配权益行为的正当性。由此,当司法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时,必须先行判定案涉收益分配方案的法律效力。然而,因应当前尚未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的法律属性,且对收益分配方案的研究总体相对匮乏,故司法机关针对收益分配方案未能形成清晰的认识。具体表现为,司法机关在能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司法审查、如何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以及如何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的程序合法等问题上,均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疑惑。据此,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司法机关陷入能否对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查,且具体如何对其开展司法审查的难题之中。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应对策略
为有效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针对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面临的裁判困境,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裁判路径。
首先,树立司法机关介入收益分配纠纷的裁判理念。如前所述,目前相当数量的司法机关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系成员自治事项为由,而对收益分配纠纷采取拒绝裁判的理念。从本质上讲,司法机关陷入了严重的逻辑悖论之中。一方面,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通过成员民主决议的方式确定,但这并不代表其所作出的集体决议本身均具备正当性依据。实践中,团体内的成员正是通过多数决的决策机制达到侵占其他成员利益的目的,集体决议侵害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情形不胜枚举。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收益分配纠纷无法通过成员内部自我治理的方式予以化解,案涉当事人才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若此时司法机关再以收益分配纠纷归属成员自治范畴而不予审理,将导致农民群体之间的矛盾激化升级。为此,应当明确司法机关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的法律依据,明晰司法机关具备收益分配纠纷的法定受理权限,从而树立司法机关介入收益分配纠纷的裁判理念。对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稿)第5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适格诉讼主体地位。意欲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的适格被告,亟须厘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与职能定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与二者不同的是,作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最小单元的村民小组,尚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由此,村民小组无法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的适格被告。就职能定位而言,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主要从事农村公益性事务,承担社会性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管理集体财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作用,主要负责管理农村集体财产,承担经济性职能。据此,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属于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故应将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范畴。相应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案件中,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收益分配纠纷的适格被告。
再次,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为摆脱当前成员资格认定规则适用混乱的局面,亟须针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出台立法统一规范,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为司法机关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性指引。对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稿)充分关注到实践中的迫切需求,在全面审视学说分歧及各地实践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未来农村地区的发展趋势,着力彰显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具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稿)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范。其中,第12条指出,应当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充分表明,立法针对成员资格认定问题采取“复合认定标准模式”,要求综合考虑与成员身份认定相关的各项因素。同时,第11条强调,在上述各衡量因素中,重点考量户籍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和基本生活保障来源三项指标。由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稿)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机关判定案涉主体的成员身份提供了法律规范指引。
最后,运用决议行为的效力规则审查收益分配方案。意欲化解司法机关面临的收益分配方案审查难题,应当首先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的法律性质。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大会采取成员多数决的表决规则,故收益分配方案充分表达了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思,体现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的决议性质。由此,司法机关可以运用《民法典》有关决议行为的效力审查规则,对案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收益分配方案的法律效力据以裁判个案。申言之,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来看,着重审查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及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的程序来看,着重审查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情形。据此,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司法机关应当采用决议行为的效力审查规则进行司法审查。
三、结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关涉到广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权益,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本文立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路径,为司法机关提供契合实际且可操作性强的裁判指引。这对于切实保障亿万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财产性收入的持续增长,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目标,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要意义。